非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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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簽證

非工作類簽證

工作類簽證

E-1條約交易簽證/E-2條約投資簽證

專業人士用H-1B簽證

臨時技術人員或非技術人員用H-2B簽證

子母公司內部調派人員用L-1簽證

傑出表演者或運動員用O類別簽證

藝人、表演者、運動員用P類別簽證

國際文化交流用Q類別簽證

宗教人員用R-1簽證

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議的TN類身份(適合加拿大或墨西哥專業人士)

E-1條約交易簽證/E-2條約投資簽證

E-1和E-2類簽證是為一些國家擁有合適的商貿條約交流而設立的。外籍人士擁有E-1簽證後可以來美進行兩國間的大型交易,包括技術或服務等。而E-2類條約投資者可以來美設立和管理投資的企業運作,甚至允許操作大量的金額投資。申請人可以是來美交易者、來美投資者或者符合資格的企業屬下的員工并與企業持相同國籍。

E-1條約交易簽證

E-1條約交易簽證要求: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國籍的外籍人士

如果申請人是被雇用的話,申請人必須和雇主公司持相同的條約國國籍。

條約國國籍的人必須持有企業的50%以上股份並且不是美國居民。如果在美國境內,將保持E-1或E-2身份。

企業必須是來美進行交易。交易意指交換、購買或出售產品或者服務等,並交易雙方為美國和條約國。

企業必須是來美大量交易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大量交易或貨幣金額記錄。

美國和條約國之間的交易總值必須達總交易量的50%以上。

誰可以申請E-1簽證:企業擁有人、經理、執行官或者企業的重要職員等。

通常E-1類簽證首次申請可以逗留在美2年。而E-1類簽證可以無限制延期,只要申請人符合申請要求即可。

E-1簽證申請人的家人可以獲得同樣的簽證身份,而申請人的配偶更可以合法在美工作。

和美國有交易條約的國家: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汶萊、加拿大、台灣、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丹麥、愛沙利亞、

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洪都拉斯、伊朗、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利比里亞、

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賓、新加坡、西班牙、蘇里南、瑞典、瑞士、泰國、

多哥、土耳其、英國、南斯拉夫。

*以上國家可能會更改。

E-2條約投資簽證

E-2條約投資簽證要求: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國籍的外籍人士

如果申請人是被雇用的話,申請人必須和雇主公司持相同的條約國國籍。

條約國國籍的人必須持有企業的50%以上股份並不是美國居民。如果在美國境內,將保持E-1或E-2身份。

投資必須是活躍的。

投資必須由美國相關測試檢定為大量的,投資的金額需要是足以成立一個有價值的新公司。對於中小型企業,“大量”是指多於企業淨值的一半。如果是服務性行業,測試會視乎金額是否足以成立一個有價值的公司。

投資不能是為了個人的收入,必須能夠創造更多的工作職位。

可以申請E-2簽證的有:主要投資者、管理層、執行官或企業的重要職員。

首次申請可以逗留在美2年。而E-2類簽證可以無限制延期,只要申請人符合申請要求即可。

E-2簽證申請人的家人可以獲得同樣的簽證身份,而申請人的配偶更可以合法在美工作。

E-2條約投資簽證和EB-5投資移民簽證的區別

E-2條約投資者申請的是非移民簽證,而EB-5投資移民申請的屬於美國承認的永久居民移民類別。而在投資金額上和下屬員工的數量上,EB-5都是高於E-2的。

和美國有投資條約的國家:

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孟加拉、比利時、玻利維亞、客麥隆、加拿大、台灣、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剛果、金沙薩、哥斯達尼加、捷克、厄瓜多爾、埃及、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

芬蘭、法國、德國、格林納達、洪都拉斯、伊朗、愛爾蘭、意大利、牙買加、哈薩克斯坦、日本、韓國、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利比里亞、

盧森堡、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摩洛哥、荷蘭、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斯洛伐克、新加坡、西班牙、斯里蘭卡、蘇里南、瑞典、瑞士、泰國、多哥、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英國、南斯拉夫。

*以上國家可能會更改。

專業人士用H-1B簽證

H-1B簽證屬於工作類簽證。持有類似簽證的人無須額外申請工卡便可合法在美工作。這類的簽證是為擁有學士學位或相等的文憑的專業人士來美工作簽發的。

H-1B簽證要求

在美的註冊僱主需要有合法的報稅號,并可以為申請人提供合適的職位和相應的工資。

申請人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者相等的外國文憑,并且文憑和僱主公司屬於相同領域。

三年的工作經驗可以計算為一年的大學教育。為了確認僱主會付給申請人合理的工資,H-1B員工可以參考勞工工作條件和要求部門,并確認和美國類似的員工擁有相等的待遇。

H1B工作簽證申請要求:

  1. 申請人必須是學士學位以上。文憑可以是美國的,也可以是國外的。如果文憑來自國外,需要經過審核。
  2. 應聘的職位必須和申請人的專業文憑相關。
  3. 僱主必須同意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薪酬。

申請時間:

移民法例規定僱主需要提前六個月為H1B員工準備簽證手續。所以每年的4月1日起就可以開始為H1B簽證作準備。H1B簽證由每年10月1日起計算。

臨時技術人員或非技術人員用H-2B簽證

H-2B類簽證是簽發給暫時來美工作的非農業技術或非技術人員的。這類人員的工作必須是一次性的或者季度形式的,或者間斷形式的。例如娛樂行業需要藝人來美為電影拍攝或者出席特別的音樂活動;建立新的生產線和拓展業務需要特別的技術人員;運動項目需要知道等等。僱主還需要說明美國境內沒有合適的人選可以滿足需求。

子母公司內部調派人員用L-1簽證

L-1簽證是簽發給一些掌握特別知識并會來美進行工作的管理層或執行級員工。而他們是被國外的公司委派來美為同公司或者附屬公司工作的。

L-1簽證的要求:

L-1申請人的僱主需曾在美或將會來美工作。為了符合L-1簽證資格,國內外的公司必須是相同的企業或互相屬於附屬的合法機構關係,包括謀利或非謀利機構、宗教信仰組織。機構必須有正式的企業運作。兩所機構必須由所有權或控制權關係。如果屬於子母公司,子公司需要是:1. 一所公司、企業或其他合法機構并一半以上的股權屬於母公司擁有;2. 50-50的公司而母公司占有50%股權以上并擁有相等的控制權和否決權;3. 一所公司、企業或其他合法機構擁有少於另外一所機構少於50%的股權,但實際上控制著該公司。母公司可以是海外企業而子公司必須是美國機構,或者相反。

持L-1簽證的員工在前3年的L-1申請或更改身份時,申請人必須曾經在海外的公司工作1年以上,而職位必須是管理層或者執行階級或者擁有特殊知識并在來美后會持續進行類似工作的。

申請人的家人(配偶/子女)可以伴隨申請人來美,但不能在沒工卡的情況下工作。

傑出表演者或運動員用O類別簽證

O類簽證包括三種分類:O-1,O-2和O-3

O-1簽證是簽發給一些在科學、藝術、教育或商業方面有出眾能力,并在該領域受到世界認可及榮譽的外籍人士。這是傑出人才類簽證非常基本的一類。它覆蓋了幾乎所有社會或自然科學等範圍。藝術類包括了所有有關創作的領域,例如美術、視覺藝術、烹飪藝術以及表演藝術等。舉例說,一個主廚可以申請O-1簽證基於他在烹飪藝術方面的傑出成就。移民局甚至將藝術類的定義拓展到“外籍人士參與的藝術領域包含并不止於主要創作者和表演者,更包含其他重要人員,包含并不止於導演、佈景設計師、燈光師、音效設計師、舞蹈指導、考古學家、指揮家、管弦樂演奏家、教練、作曲家、音樂總監、時裝設計師、化妝師、飛行員、舞台技術人員和馴獸師等。

O-2簽證是為那些協助藝人和運動員持有O-1簽證的外籍人士設立的。O-2簽證持有人必須參與實質的表演或者活動,持有特別的技術或知識并作為協助O-1簽證持有人的重要助手。上述的技術或知識不能是一般常識或者普通人都掌握的。如果O-2簽證持有人來美參與電影或電視製作,他們的知識和技術必須是預先擁有并和O-1簽證持有人屬於長期合作關係的。對於一些特別的行動或者電視製作,如果申請人的參與對於製作是非常重要的話,長期合作關係不是必須的。

O-3 visa is issued to family members (spouse/children) of O-1 and O-2 aliens. They can accompany or follow to join the principals. They cannot work without authorization.

O-3類是簽發給O-1和O-2簽證持有人家屬(配偶/子女)的簽證,讓他們可以伴隨來美。但O-3類簽證持有人不能合法在美工作的。

O-1類簽證和EB-1A類簽證的分別:

儘管O-1和EB-1A都要求申請人屬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其中一個領域有著傑出成就,但O-1類是非移民簽證,只能在限期內逗留在美;而EB-1A是基於工作的移民簽證并屬於第一優先。持有EB-1A的外籍人士是合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的(綠卡)。

逗留在美的時間和延期:O類簽證是批准O-1簽證持有人逗留在美一段適當的時間,足以讓其完成項目或活動的,最高大概是三年?而簽證延期通常是一年,只要申請人工作上需要,是可以一直延期的。

藝人、表演者、運動員用P類簽證

P類簽證包括了4種分類,P-1、P-2、P-3和P-4。

P1簽證是發放給體育運動員單獨來美參加特別的、世界級的體育競賽,或者作為一個團隊的一員(P-1A) 。也可以是來美表演的外籍人士,或者是一個表演團隊的重要成員并在領域上曾獲世界認可的(P-1B),同時申請人需要和表演團隊之前一直保持長期合作關係(最少一年)并對團隊的表演起到重要作用。

P-2類簽證是簽發給參加一些美國機構與海外機構交流項目的藝人或表演者的。申請人來美作為藝人或表演者演出,可以是個人形式或者作為表演團隊中的成員。

P-3類簽證是簽發給外籍藝人或者表演者將來美在商業或非商業項目下以獨特文化表演、執教或訓練的。可以是個人形式或者作為表演團隊中的成員。

P4類簽證是簽發給P-1、P-2和P-3類簽證持有人的家屬(配偶/子女)的。他們可以伴隨來美,但不能合法在美工作。

逗留在美的時間和延期

P-1個人體育運動員可以獲准逗留五年并可以申請延期五年,總共10年的逗留時間。而其他持有P-1簽證的外籍人士、體育團隊和表演團隊等獲准逗留的時間足以完成他們的項目或活動,但總共不會超過一年,如果同一個項目或活動需要的話可以申請延期一年。

持有P-2和P-3簽證的藝人和表演者獲准逗留在美的時間足以讓他們完成項目、活動或表演,但總共不會超過一年?每年可以申請一次一年的延期。

國際文化交流用Q類簽證

Q類簽證是發放給即將來美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的外籍人士。而項目的主要目的必須是提供申請人國際的實際指導、僱用和分享歷史文化和民族傳統等。申請人的薪金和工作條件必須和類似的美國工人相約。

文化成分:交流項目必須含有文化成分,並且是申請人所屬國的重要文化。這些文化元素必須以展覽或說明方式展示申請人所屬國的道德、風俗、歷史、文物、哲學或傳統等。文化元素可以包括基本教學活動比如課程、講座或訓練營等。

逗留在美的時間和延期

Q類簽證可以逗留在美15個月,如果首次簽發少於15個月可以申請延期至總共15個月。外籍人士以Q類簽證在美逗留15個月后,在一年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申請來美。如果以B-1/B-2來美短期旅行并不會影響或中斷這一年的海外居住要求。

家屬(配偶/子女):他們不能靠Q類簽證來美。但是他們可以申請B-2簽證,并和Q類簽證持有人逗留同樣長的時間。同時他們不能在美合法工作。

宗教人員用R-1簽證

R-1類簽證是簽發給作為牧師或宗教職工短暫來美進行宗教活動的外籍人士。而申請人主要的目是肩負宗教的使命來美協助部分組織成就更專業的層次,或者受命于隸屬宗教教派的組織。

逗留在美的時間和延期:R-1簽證持有人總共可以逗留在美5年。R-1申請人首次獲批會得到30個月的逗留時間,并可以申請延長額外的30個月,最多能逗留五年。在美逗留五年以後,R-1簽證持有人必須在美國境外居住一年才能再以正常身份申請來美。但是,短期的旅行申請是允許的(B-1/B-2)。

R-1和EB-4宗教信仰人員簽證之間的區別。R-1類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只能逗留在美一段有限制的時間。而EB-4屬於基於工作的第四有限移民簽證,合資格的EB-4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家屬(配偶/子女)他們可以以R-2簽證伴隨R-1簽證持有人來美。但他們不能合法在美工作。

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議的TN身份(適合加拿大/墨西哥專業人士)

TN類是一個為北美自由貿易協議設立,簽發給加拿大和墨西哥籍專業人士來美進行商業活動的特別分類。作為一個TN專業人士,申請人必須有學士學位以上或者適當的證書證明其專業程度。移民局的規條列舉了各種符合申請TN專業人士簽證的有:會計師、建築師、電腦工程師、經濟學家、工程師、美術設計、酒店經理、工業設計、管理顧問等。

逗留在美的時間和延期:TN類專業人士首次申請可以在美逗留1年。可以無限申請1年的延期逗留。

TN類專業人士和H-1B專業工人之間的區別:TN類簽證只發放給加拿大和墨西哥籍人士,而任何國際的合資格人士都可以申請H-1B簽證。TN類簽證沒有法定的逗留在美限期,但H-1B規定簽證持有人逗留在美6年后需要在美國境外居住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請H-1B身份來美。TN類簽證的申請程序較H-1B的簡單?TN簽證持有人不能有雙重意向(移民和非移民,但H-1B簽證持有人可以。

TN類專業人士的家屬(配偶/子女)可以伴隨TN簽證持有人以TD簽證來美。他們在沒有工卡的情況下不能合法工作。

非工作類

V,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子女

K-3/K-4,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

K-1,未婚夫/

J-1,交流訪問

F-1,留學生

B-2,旅客

B-1,商業訪問

V,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子女

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The 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Act)和它的修訂成立了新的非移民類簽證(V) ,簽發給那些美國合法居民(綠卡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來美居住和工作。配偶和子女可以逗留在美國境內知道他們成功申請合法永久居留身份或者移民簽證,無須像以往一樣在美國境外等。

V簽證的申請條件

申請人可以到美國境外的領事館咨詢申請V-1或V-2簽證,也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只要申請人:是與合法永久居民合法結婚(V-1),或者是其未婚子女(年齡小於21歲)(V-2),并且是配偶/父母在2000年12月21日前提交LPR申請的主要受益人;而且因案件未判決而等候超過3年,或者已經批准但某種移民簽證未生效,或某個調整身份的移民簽證申請未被判決。

V-1或V-2非一名簽證持有人的子女可以申請辦理V-3簽證或身份。

合法在美工作

V-1、V-2或V-3身份持有人在取得美國移民局(USCIS)頒發的工卡后可以合法工作。他們需要向美國移民局提交I-765申請表格(工作許可申請)來申請工卡。

K-3/K-4,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

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The 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Act)和它的修訂為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成立了新的非移民分類。這個類別令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可以在美國境內完成綠卡的申請,而且允許他們在申請的期間可以擁有工卡工作。

K-3/K-4簽證的申請要求

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要求來申請K-3

  • 和美國公民有合法有效的婚姻。
  • 由作為美國公民的配偶為申請人提交親屬移民申請
  • 來美等待申請批准和後續的合法居民身份
  • 如果K-3簽證申請已經獲准,前往和美國公民結婚時的國家的美國領事館申請K-3/K-4簽證。如果是在美國境內結婚的話,咨詢居住當地的司法機關申請。

K-3簽證合資格申請人的21歲以下子女可以申請K-4簽證。

K-1,未婚夫/妻

K-1簽證是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簽發的。作用是讓外籍人士來美與未婚夫/妻結婚。在入境3個月內,外籍人士必須與為其提交K-1申請的美國公民結婚,否則必須離開美國。在結婚以後,K-1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綠卡,作為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

K-1簽證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K-1簽證。

合法工作:在來美前3個月中,外籍未婚夫/妻可以持工卡工作。

J-1,交流訪問

J-1簽證是為一些商業實習、學生、專業人士和學者簽發的,短期的學術研究而非留學性質、外籍醫生、國際訪問和政府訪問等。J-1簽證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推廣文化交流。來美交流的訪客參加項目例如教學、演講、研修、觀察和指揮研究、咨詢、演示特殊技能或者接受培訓等。部分項目更可能獲准工作。

逗留時間:逗留的時間會因應項目的領域有所不同,由4個月到3年不等,甚至更長。

家屬(配偶/子女)。交流訪客的家屬可以以J-2簽證隨同訪問。交流訪客的配偶或子女更可以持工卡合法工作。

F-1,留學生

F-1簽證是為一些希望來美研修的學生簽發的。申請人必須有學校承認會發放I-20給他/她、在國外有住所并沒有打算放棄、屬於真誠的學生從事全職的學業、希望來美“短期及獨自學習或研究其他專業領域,和有足夠的經濟支持”。根據移民法的最新修訂,持F-1簽證的留學生不能就讀公立小學或者政府資助的成人教育項目。如果F-1持有人入讀公立二等學院,他/她必須向校方繳付學費。修讀的時間更不能超過12個月。

逗留在美的時間:F-1留學生逗留在美的時間視乎其完成學業所需要的時間而定。

調整身份。在實習時期完結前,如果美國的僱主為其提供一份與其專業有關的工作,學生可以申請從F-1調整身份為H-1B專業人士。這份工作可以是全職或者兼職。

F-1簽證所需文件

  1. I-20表格
  2. OF-156表格“非移民簽證申請表格”
  3. 護照
  4. 相片
  5. 婚姻證明文件或出生證明文件(如果是隨同家屬的話)
  6. 如果是已婚和有隨同家屬的話,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
  7. 申請人需要證明在完成學業以後會回到所屬國家的證明文件,例如美國境外的地產文件、股票、工業繼承、家族外的關係、回國后的工作或晉升機會等
  8. 文憑,例如畢業證、成績單等,但某些領事館不會要求
  9. 英語熟練憑證,例如托福測試成績單,根據情況各領事館的要求可能會有不同
  10. 經濟情況證明文件,例如存款、獎學金、父母或銀行擔保等。

B-1,旅客

B-1簽證是簽發給外籍人士希望來美旅遊的,例如觀光、探親、尋求醫療、參加社會組織舉辦的展覽、參與無報酬的業餘音樂/體育/其他活動等。

B-2,商業訪客

B-2簽證是簽發給一些因商業原因來美,但不包含求職為由的外籍人士的。例如合約的談判、訴訟、向客人咨詢或商業合作等,并屬於科學類、教育類、專業的、有關宗教信仰的或者商業展覽/會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