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
投資移民
工作簽證
家屬申請
投資移民
EB-5 介紹
EB-5 所需文件
EB-5 流程
EB-5 簽證方案
EB-5介紹
EB-5 投資移民
簽證簡介
美國移民局審查的基於投資的移民案件,通常也稱作“EB-5”。國會希望通過製造更多就業機會來刺激美國經濟,在1990年成立讓外國投資者移民的計劃。計劃從92年正式採用,是美國移民局為了刺激經濟而設計的移民計劃。
所有申請EB-5類別的投資者必須投資一個新的商貿企業,并符合以下條件:
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或者在1990年11月29日當天或之前成立,但:
- 轉讓,企業的架構被重新整頓或安排變成了新的企業。
- 經過投資后企業的淨值或員工的人數上升40%。
商貿企業意指所有謀利并持續運作的合法生意,包括但不局限于:
獨資經營
合夥企業(不論普通的或有限責任的)
股權公司
合資公司
企業
企業信託或者其他實體,不論是公開或者是私有的。
這裡的定義包含一個商貿企業的股權公司和旗下的所有子公司,而所有子公司都是謀利并持續運作的合法生意。
創造就業機會要求
申請通過投資移民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人需要在2年內(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于兩年后的合理時間內)創造或保持10個符合美國工人資格的全職職位。
創造或保持直接或間接的就業機會:
直接的就業機會是受聘者真實的作為合資格員工于企業內就職并由申請人直接發放其工資。
間接的就業機會是一些由申請人投資后間接產生的或者和申請人投資的項目有關聯的工作。國外的投資者如有創造工作只能計算為間接的就業機會。
註:投資者只可以為處於困境的公司保持工作數量來計算。困境的公司是指一些企業存在至少2年,而在最近12-24個月的投資移民申請人的I-526表格上顯示虧損,而虧損達到這個公司淨值的20%。而審查處於困境的公司是否存在兩年時,一些處於困境的公司的繼承者會在公司虧損的時期同樣被認定為是生意虧損。
合資格的員工可以是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持有移民證件的美國工人。這些人可以是某些條件下的居民、政治庇護的人、難民或者暫緩遞解的居住在美國的人。這些定義中不包含投資移民的申請人、他(她)的配偶、子女等;或者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如H-1B簽證持有人);或者任何不批准在美國工作的人。
全職工作是指企業內每週工作時間達35個工時的工作職位。而在移民投資者的項目中,“全職工作”同時指一些投資者和啟動項目合作產生的間接工作職位。
工作共享指一些由2名或更多的合資格員工共享一個達到標準工時的全職職位。這裡不包含由兼職職位組成的達到標準工時的職位。這些職位必須是永久的、全職并長期的職位。如果由兩名合資格員工共享的工作必須是長期的,并共享所有由僱主提供的與全職職位相關的福利,其中包括薪酬和失業金等。
投資資本的要求
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擁有的、用於投資移民申請中的投資項目的、并不用作償還債務的現金、設備、存貨、實質的物業、能兌現的債務等。所有的資本按美元市值計算。根據條款203(b)(5),這些財產不能是直接或間接從不法手段獲得(例如犯罪行為)。
註:投資資本不能是借貸的。
最低投資標準:
通常美國投資移民的最低投資額是一百萬美元。而對於一些特別地區,失業率高或者農村地區的最低投資額是50萬。
特別地區是指一些地區在申請人投資時是失業率高於平均水平150%的地區,或者一些大都市以外的農村地區(由行政管理和預算局設定),或者在普查中的城市或城鎮範圍外并人口達到20,000或以上的地區。
EB-5 所需文件
EB-5合法投資移民所需文件
請提供下列文件證明所有合法投資資料。
強烈建議投資者提供個人資料介紹、個人背景、財產和資本獲得來源。
證明投資的資金是你的合法收入。
- 近5年的個人報稅表。
- 近幾年的個人銀行賬戶報表。
- 工資單。
- 來自前僱主的工資證明信。
- 如果收入來自你公司的運營,請提供公司近5年的報稅表。.
- 如果收入來自你公司的運營,請提供營業執照等文件。
- 如果收入來自你公司的運營,請提供公司的法律條款、股份證書和公司其他類似的文件。
- 如果收入來自你公司的運營,請提供你公司近幾年的銀行賬戶報表。
投資資金來自贈與
- 提供文件證明資金由贈與人贈送投資者。
- 陳述贈與的理由和情況。
- 贈與稅報表,如果有。
- 提供有關贈與方的證明文件,例如個人或公司的報稅表和公司的擁有權等。并提供贈與人的經濟背景和這筆資金的來源。
投資資金來自遺產繼承
- 證明投資者和死者的關係。
- 死者死亡證書。
- 投資者接收遺產的證明文件。
- 繳付遺產稅的證明文件,如果有。
- 如果有關投資者和死者之間的有關文件不足,投資人需要上侱一份有關投資人和死者之間的關係、繼承遺產的金額和其他有關這筆遺產的文件。
投資資金來自轉賬
出售公司
- 房契
- 結算清單
- 銀行賬戶賬單
- 結賬后資金入賬投資者個人賬戶的有關文件
- 出售公司前和出售后的公司註冊證明副本
- 有關投資者出售、表明出售、售價和買家證明的會計師行信件
- 公司的經濟情況資料,如會計師估價等。
出售房地產
- 購買合同
- 最終結算聲明
- 來自買家的收據
- 房產的稅務賬單
- 房產證轉名證明文件
- 最近5年的個人所得稅報表,證明你購買房產時的資金來源
出售股票
- 公司的註冊文件、或者其他登記證明文件
- 股票購買合同
- 股份由經紀公司轉賬到投資者賬戶的證明文件
- 購買股票時繳稅證明文件
- 股票交易記錄
如果投資的資金來自貸款。(貸款不能來自企業所在物業的抵押)
- 貸款合同的條款
- 證明貸款從貸方轉移給您的文件
- 貸方的商業登記記錄,如果貸方是公司,需貸方的公司註冊記錄、報稅表;如果是個人的話,提供個人所得稅報稅表
- 有關貸方和投資者之間關係的有關文件
EB-5 Flow Chart
EB-5流程
EB-5簽證項目
1990年的移民法成立了以就業為基礎的的第五優先類別,又稱EB5投資移民類別。根據EB5條款,每年為尋求進入美國的移民提供10,000個簽證,而來美目的:
- 成立一個新的企業
- 投資的資本不低於50萬
- 創造不少於10個全職職位(不包括投資者的家人)
投資的地區是否“目標就業地區”決定著投資金額,分別是$100萬或者$50萬。投資者會獲得兩年的臨時綠卡。移民服務監管提供下列額外細節:
從事管理工作
投資者必須每天從事管理公司的工作,或者作為董事會成員執行或制定政策。如果是合股公司,對於合夥人的數量有所限制。
多人投資
新成立的企業可能多於一位投資者。但是每位投資者都必須滿足投資的最低金額,以及每個投資者最少創造最少10個的全職職位。一些新的公司即使有其他擁有人,一樣可以作為申請投資移民的根據。
投資新的商貿企業
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持續經營公司都可以作為申請根據。而未付款的、靠個人住宅運營的、或者任何非謀利目的的企業都不能作為新企業的根據。
有兩種基本途徑可顯示投資新的企業:
- 在1990年11月9日后投資一個全新的公司;
- 投資一個在1990年11月29日當天或之前成立,但經轉讓,而企業的架構被重新整頓或安排變成了新的企業;或者經過投資后企業的淨值或員工的人數上升40%。
資本
資本會按照市值以美元計算。資本投資可包含現金、設備、存貨和其他實質的財產,非實質財產例如專利和版權等在規條下不算作資本。憑借貸獲得的資金可持續使用直至投資者或企業不再負責這筆債務。
投資
為表明投資者作出了投資,或者正在投資,規定要求對資本的金額需要有實際的保證。
資本所需金額
最基本的投資所需金額是$100萬。如果投資者投資的地區屬於高失業率或者農村地區,而最低的所需金額可以是$50萬。注意,移民局每年都在10,000個簽證中駁回3000個在高失業率或農村地區投資的簽證申請。
資金來源分析
EB-5法規要求投資者需提交可以清楚地顯示投資於企業的資金來源合法的文件。 投資資本必須是投資者的個人資金,而不是屬於第三方的資金或投資者擁有的公司。
投資者的資金可以是任何合法途徑獲得的,這些資金可能是通過出售投資者擁有的有價值資產或通過投資者擁有的其他個人資產擔保的貸款獲得的。 但這些貸款不可以是向在美的合資格公司借貸獲得的。
投資的資金也可以是來自其他人的贈與或者來自遺產繼承。如果收到的資金是第三方贈與的,申請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資金的來源是合法的。
創造就業機會
投資項目必須為美國創造最少10個新的全職職位,這些職位必須在兩年內完成設立。如果申請人在提交I-526申請的時候未完成聘請10個合格工人的話,申請人需要補充詳細的生意計劃來說明招聘會在2年內完成。獨立合同人不作為員工計算。
創造工作的要求同樣適用于投資“處於困難的企業”,而要求是在兩年內保持職位數量并不比前僱主少。“處於困難的企業”是指一些最少2年內虧損達到企業淨值20%的公司。
指定機構投資計劃
為了鼓勵更多人選擇在美投資移民計劃,美國國會在1993年設立了指定機構投資計劃(Designated Regin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這個項目為那些向指定機構投資了足夠金額的投資人每年額外分配3,000個簽證。指定機構是指一些機構、組織或中介經美國當局核准經出入口、創造新工作或加大投資來提升經濟增長。這些公司不會被要求聘請10名美國工人,只要公司能證明是在運作,并在將來會間接創造10個或以上的職位并比原來提升生產力即可。
申請人在通過投資移民條款申請簽證前都需要提交I-526,這是外籍商人的移民申請,并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所需文件。每一位投資者都會在提交I-526后獲得一個期限,合資格的投資者和家人可以正式申請移民簽證。在美的合資格人士可以申請身份調整,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
狀態移除
投資者和家人會獲得臨時的永久居民身份。在獲得臨時綠卡前的3個月空窗期里,申請人需要提交I-829申請來移除臨時的狀態。I-829申請里必須顯示要求的資本被按照計劃的投資,企業持續運作了兩年和企業達到了創造職位的要求等。
工作簽證
EB-1
綠卡:EB-1適合:
- 在藝術、科學、教育、營商或體育方面備受讚賞的外籍人士
- 在其領域執教或研究達3年以上并獲得國際認可的出色專業人士和研究人員
- 跨國公司的行政人員,指導或管理跨國企業的重要部門的企業員工。
- 管理或指導跨國企業的專業人士或管理層員工。
- 企業的重要功能、部門或項目的管理人員。
EB-2
綠卡:勞工證下的EB-2適合:
- 持有出眾的大學文憑(碩士或以上)并有美國公司招攬的外籍人士。
- 在科學、商業或藝術方面擁有優異能力并由美國公司招攬的外籍人士。
EB-3
綠卡:勞工證下的EB-3適合:
- 持有美國學士學位或外國相等的文憑并由美國公司招攬的專業人士。
- 有至少兩年經驗或訓練并有美國公司招攬的技術人員。
- 少於兩年經驗或訓練但有美國公司招攬的員工。
EB-4
工作類移民簽證申請(第四類)
EB-4宗教職工類覆蓋了3類的外籍人士(1)宗教高職人員,(2)宗教中重要地位的專業人士,(3)宗教人員從事信仰職位
宗教的高職人員是指一些被公認的宗教授權來帶領信仰工作或進行其他重要使命的職員。
專業資格是指持有美國學士學位或外國相等文憑,通常是宗教的導師或學士等。
宗教職工是指為宗教信仰組織工作的人,對於這類人事沒有文憑要求的。這類通常包括但不僅限於尼姑、修女、修道士、僧侶、禮拜人、指揮家、傳教士、傳道士或其他。
家庭類綠卡
誰可以申請?
- 美國公民
- 合法的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
美國公民的簽證馬上有效
- 父母
- 第一類(F1):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21歲或以上)
- 第二類(F2A&F2B)
F2A美國合法永久居民配偶和子女
F2B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 - 第三類(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 第四類(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或配偶(年滿21歲)